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
(司发通[2005]58号 2005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责,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为切实贯彻执行
《决定》,严格保证司法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客观、中立与公正,现就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
《决定》的有关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属于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各有关司法厅(局)应当在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任务。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对
《决定》有关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具体工作中,既坚决贯彻执行
《决定》规定,又要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合理调整和鉴定人员的妥善安排,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商,在不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前提下,稳妥地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多种形式,顺利完成管理体制的调整、转轨工作,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转制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可以与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院、社团组织等单位采用合作、合并和共建等形式,在重新整合鉴定资源的基础上,申请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安排好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撤销所属鉴定机构。
四、自2005年10月1日后,司法行政部门依照
《决定》不再受理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或设立后在人、财、物方面仍与之有直接、间接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