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会[2011]60号)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6年8月21日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