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情况,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切实打好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12月上中旬组织对全国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1. 督查范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自治区安委会自行组织本地区的综合督查。
2. 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12月1日至15日。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各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三、检查督查内容
1. 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第165、167、17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指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