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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9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转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文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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