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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调办环保函[2011]59号)


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联台制定的《丹江日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2010年度的考核,请按此办法立即组织自查,井将结果在2011年12月5日前报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做到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是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水源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水质目标负责。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好(不低于90分)、较好(低于90分不低于75分)、一般(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差(60分以下)。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和保障措施落实四类,分别占评分40分、20分、20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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