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办函[2011]136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利用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1〕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电解铜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我部审批范围,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