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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合作协议》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合作协议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合作协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努力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局,关系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是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重大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密切合作,共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研究,达成以下协议: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建立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相互通报年度和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以及有关方面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建立相应协调工作机制。
  二、加强业务工作合作
  双方紧紧围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业务工作政策措施的制订,引导和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等方面,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制修订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标准)、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工作中,质检部门在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制修订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工作中,双方都要主动征求对方意见,通报相关情况,重要工作探索建立会签机制。共同推进规范工业企业自我声明和工业产品标准贯彻工作。
  三、共同开展专项工作
  双方在共同参与的“家电下乡”等国家重大专项活动时,要加强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牵头推动的重点行业领域质量兴业、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等专项工作时,质检部门牵头开展行业性产品质量分析、突出产品质量问题整治等专项工作时,双方要积极邀请对方参与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对方的职能优势,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四、完善信息交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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