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