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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师范教育司 陈晓宇;电话:010-66097864;传真:010-66020522。

  附件:1.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2.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

20

山东省

曲阜师范大学

20

天津市

天津师范大学

20

河南省

河南师范大学

20

河北省

河北师范大学

20

湖北省

湖北大学

40

山西省

山西师范大学

20

湖南省

湖南师范大学

20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

广东省

华南师范大学

20

辽宁省

辽宁师范大学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40

沈阳师范大学

20

海南省

海南师范大学

40

吉林省

吉林师范大学

20

重庆市

重庆师范大学

40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

四川省

四川师范大学

40

江苏省

南京师范大学

20

西华师范大学

40

徐州师范大学

20

贵州省

贵州师范大学

40

浙江省

浙江师范大学

30

云南省

云南师范大学

40

杭州师范大学

20

云南大学

20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20

陕西省

延安大学

40

淮北师范大学

20

甘肃省

西北师范大学

40

福建省

福建师范大学

20

青海省

青海师范大学

40

江西省

江西师范大学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40

山东省

山东师范大学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师范大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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