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出了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的,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做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2012年底,以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为重点,总局将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遵守行政强制程序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2011年底,总局将以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为重点,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宣传、培训
《行政强制法》情况,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