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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三、《行政强制法》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抓手,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一)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及时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要由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权,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时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将有关管理事项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要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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