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系重大。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相关涉嫌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中占据重要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巨大,涉案金额庞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与此同时,大量的行政决定也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发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