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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确保试点成效,商务部制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
评估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评估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考核内容
  城市平台建设、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及其他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程序
  商务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确定对各试点城市进行考核验收的具体时间。
  (一)自测评分。
  考核验收工作启动后,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企业测评表,见附件2)发放给企业。由企业填写后,商务主管部门回收企业测评表,统计有关信息,并存档备查,同时对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以及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测评表统计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填写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表(见附件1),以及肉类蔬菜流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连同申请验收的请示、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上报所在省(自治区)商务及财政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接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初步审核。
  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试点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上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牵头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赴试点城市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城市考核评估成绩。得分320分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评定为合格;得分380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工作失误的,评定为优秀。
  四、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商财政部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评定优秀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全国推广经验;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试点城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同时,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本考核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表
  2、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考核评估测评表
  3、肉类蔬菜流通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表

  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盖章):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盖章):         

考核项目

测评内容

得分标准

自测得分

验收得分

综合得分

基本功能

平台界面设计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

 

 

 

安全设计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

 

 

 

经营主体信息汇总功能

5

 

 

 

追溯信息汇总及追溯链条合成功能

6

 

 

 

应急事件快速处置功能

6

 

 

 

流通节点监控管理功能

6

 

 

 

追溯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功能

6

 

 

 

综合信息服务功能

6

 

 

 

★①数据上传中央平台功能

20

 

 

 

 

 

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

 

 

 

 

 

 

 

 

 

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

屠宰企业

节点覆盖率②

(覆盖率达到100%,得10分;否则不得分)

★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覆盖率

10

 

 

 

基本功能完备率③

(功能完备率达到80%及以上,按完备率×5计算得分;80%以下不得分)

经营主体备案功能完备率

5

 

 

 

生猪进场登记功能完备率

5

 

 

 

检疫检验结果登记功能完备率

5

 

 

 

肉品出厂登记功能完备率

5

 

 

 

信息上传功能完备率

5

 

 

 

实行电子结算率④(电子结算率达到50%及以上,按电子结算率×5计算得分;50%以下不得分)

实行电子结算率

5

 

 

 

大型批发市场

节点覆盖率

(覆盖率达到100%,得10分;否则不得分)

★大型批发市场覆盖率

10

 

 

 

基本功能完备率

(功能完备率达到80%及以上,按完备率×5计算得分;80%以下不得分)

经营主体备案功能完备率

5

 

 

 

肉菜进场登记功能完备率

5

 

 

 

肉菜检测结果登记功能完备率

5

 

 

 

肉菜交易登记功能完备率

5

 

 

 

信息上传功能完备率

5

 

 

 

电子结算率(电子结算率达到100%及以上,得5分;否则不得分)

实行电子结算率

5

 

 

 

菜市场

节点覆盖率

(覆盖率达到50%及以上,按覆盖率×20计算得分;50%以下不得分。在非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追溯子系统的,每增加1个菜市场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标准化菜市场覆盖率

20

 

 

 

非标准化菜市场

10

 

 

 

基本功能完备率

(功能完备率达到80%及以上,按完备率×5计算得分;80%以下不得分)

经营主体备案功能完备率

5

 

 

 

肉菜进场登记功能完备率

5

 

 

 

肉菜交易打单功能完备率

5

 

 

 

信息上传功能完备率

5

 

 

 

大中型连锁超市

节点覆盖率

(覆盖率达到100%,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大中型连锁超市覆盖率

15

 

 

 

基本功能完备率

(功能完备率达到80%及以上,按照完备率×5计算得分;低于80%不得分)

供应商备案功能完备率

5

 

 

 

肉菜进场登记功能完备率

5

 

 

 

肉菜包装标签打印功能完备率

5

 

 

 

信息上传功能完备率

5

 

 

 

团体消费

基本功能完备率

(功能完备率达到80%及以上,按照完备率×5计算得分;低于80%不得分)

进货验收功能完备率

5

 

 

 

信息上传功能完备率

5

 

 

 

 

 

 

 

 

 

 

 

 

 

 

 

 

 

 

 

 

 

 

 

 

 

 

 

 

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5

 

 

 

商务主管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确定3名以上专职人员

5

 

 

 

市政府出台推动试点的专门文件

5

 

 

 

资金配套及使用管理

落实配套建设资金(配套25%-100%的,按配套率×10计算得分;配套大于100%的,按配套率×15计算得分)⑤

15

 

 

 

★将追溯体系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0

 

 

 

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5

 

 

 

★资金使用符合相应的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

10

 

 

 

中央财政资金全部通过招标程序开支

5

 

 

 

中央财政支持资金按工作进度执行完毕

5

 

 

 

政策与制度支持

★列入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10

 

 

 

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10

 

 

 

 

 

 

 

项目实施

 

 

 

 

相关方案和招标文件能较好地兼顾统一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

5

 

 

 

项目建设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完善

5

 

 

 

★承办企业投入15人以上专职负责项目建设

5

 

 

 

★承办企业自行研发符合要求的追溯平台及子系统软件

5

 

 

 

★承办企业独立承担安装调试等主体工作

5

 

 

 

追溯专用设备性能指标符合全国统一要求

5

 

 

 

追溯专用设备数量能满足追溯工作要求

5

 

 

 

交易量覆盖率⑥

(覆盖率达到50%及以上,按覆盖率×10计算得分;低于50%不得分)

屠宰企业交易量覆盖率

5

 

 

 

大型批发市场肉菜交易量覆盖率

5

 

 

 

标准化菜市场肉菜交易量覆盖率

5

 

 

 

大中型连锁超市肉菜交易量覆盖率

5

 

 

 

宣传培训

开展大型宣传活动⑦

5

 

 

 

在地级及以上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0.5分/次,最多不超过10分)

10

 

 

 

对所有追溯企业的追溯管理人员及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10

 

 

 

工作拓展

采用IC卡+条码或RFID模式开展肉类蔬菜追溯

20

 

 

 

将本地规模化种植养殖场列入追溯范围

10

 

 

 

增加新的追溯品种(每增加1个品种得10分,最多不超过30分)⑧

30

 

 

 

将追溯试点范围扩大到乡镇(列入追溯的肉菜重量达到乡镇消费量的50%以上)

10

 

 

 

监督检查

经审计发现存在贪污、挪用、截留中央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涉及资金数量扣分

-5分/万元

 

 

 

承办企业明显低于市场价中标,项目建设质量差

-50

 

 

 

不能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5分/次

 

 

 

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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