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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标志着直接投资业务从试点业务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为证券业发展壮大带来了新的机遇。

  《指引》出台后,部分会员单位针对执行《指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便行业能够准确理解和统一执行《指引》。为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会员单位的意见及直接投资业务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通知。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投行子公司,下同)认真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精神

  《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证券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精神,准确掌握监管政策,对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和利益冲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指引》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照《指引》进行全面自查

  《指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为了尽快落实《指引》中各项规定,防范业务风险,已经设立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指引》的各项要求,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的重点应当包括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各项制度建设情况,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和信息披露情况,直投子公司具体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证券公司自查报告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协会。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完善。

  三、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荐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相互隔离的规定,凡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其中,“签订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实质开展相关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具体可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作为“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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