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妇字〔2011〕32号)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妇联、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精神,推进实施《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建立健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按照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分步推进的思路,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决定开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完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探索创新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服务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为着力点,以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成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推进特殊儿童群体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全国提供可学习借鉴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
二、试点时间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
三、试点范围及条件
(一)试点范围:全国共确定26个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市、县、区。试点市、县、区主要从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地区、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示范县(市、区)中产生。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由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9个省市推荐产生,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由北京、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推荐产生。每个省市各选2个试点市(地级)、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