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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张衡墓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张衡墓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724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张衡墓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张衡墓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在系统整理、研究已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深化墓葬价值评估,做到准确、深入、全面。完善墓葬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细化现状评估,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对影响墓葬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的各种因素和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补充规划范围内村庄及居民的基本情况。
  (二)应结合文物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地形地貌科学划定墓葬保护区划,补充保护区划调整的依据和具体说明。对建设控制地带建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保护措施应突出石质文物保护、日常维护和安防等方面内容,在评估墓葬保存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墓葬本体保护措施和保护技术手段。应结合新农村建设明确小石桥村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出张衡墓周边环境治理要求。
  (四)结合已有文献研究成果调整张衡墓展示规划,明确展示目标、方式等,提出不同展示分区的具体展示和使用要求,明确游客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五)应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重点搞清张衡墓陵园历史格局和张衡读书台遗址的范围、性质等,同时积极开展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工作,科学阐释张衡墓的价值和内涵,为墓葬保护、展示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六)文本体例、用词、图纸等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划文本应认真校对,并与图纸保持一致,做到准确、规范、具体。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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