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共同做好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管理局),河南、湖北省移民局(办),江苏、山东省治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发展经济、造福百姓的幸福工程。工程的顺利实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中国水资源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推动小康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003年开工建设的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将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通水,目前,工程建设已经进入高峰期、关键期。西线工程正在进一步论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时间长,工程规模宏大,投资巨大,筹资渠道多样,涉及地域广,参建单位多,工程建设监管难度大,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的难度更大。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有效遏制和减少南水北调工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检察机关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联系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权限,从有利于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结合本地区和工程建设实际,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和协调配合制度,可通过确定相关联络部门或人员、建立定期会谈会商机制等形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能优势,积极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能力。
二、严肃查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强配合,严肃查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要依法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等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移民资金、征地资金、防治污染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案件等。严禁有案不报,压案不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力争突破一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