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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80号――关于公布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


  (七)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原名峨眉山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位于四川省乐山市,现有2台135MW机组,2010年发电量12.8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75万吨,平均硫份为1.23%,不享受国家脱硫电价补贴政策。经核查核实,该公司两台机组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工艺,2010年1月到6月未加石灰石,DCS系统存储时间达不到要求,脱硫设施不运行,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全年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为0%,全厂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15682吨。

  (八) 甘肃西固热电公司

  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现有2台165MW和2台330MW机组,2010年发电量53.1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275万吨,平均硫份0.56%,全年享受国家脱硫电价补贴政策。经核查核实,该公司两台165MW机组采用两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机组脱硫系统运行情况较差,旁路挡板铅封不规范,原烟气通过旁路排放比例高,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长期超标。两台机组脱硫设施全烟气投运率为80.3%,综合脱硫效率为64.25%,全公司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5611吨。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 责成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等上述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二)上述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应全额缴纳的2010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除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广东东莞市三联热电厂未享受国家脱硫电价补贴政策外 ,其余5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上述8家单位分别存在的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和DCS数据弄虚作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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