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符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如
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产品质量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等)适用条款予以查处;
(二)对于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出口,要与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相衔接,做好监管协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蒙混出境;
(三)凡在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查获的假冒伪劣获得保护产品案件,应及时上报总局科技司。
五、要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培养建立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专家队伍,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调查和获得保护产品各类原始资料的归档,掌握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变化,公布符合要求的指定检测机构联系资料,并将检测机构名单报总局科技司。
六、要继续组织好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宣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从机制、人力、管理、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提升保护监管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注重获得保护产品的人文内涵和特色质量的采集和展现,多渠道多样化地面向社会、媒体、消费者开展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交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概念的普及,促进社会广泛的自觉保护意识。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科技司。
附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测机构信息表
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测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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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省份│省级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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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份│省级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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