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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检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暨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二、 “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名额及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共评选265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向总局推荐先进个人3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总局推荐先进个人5名。
  (二)评选条件。
  “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无违法违纪行为;
  2.从事质检普法工作3年以上;
  3.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运用水平,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
  4.在普法工作中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工作踏实,成绩突出。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次评选表彰工作,总局普法办公室负责承担本次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1.上述单位填写自荐表向总局普法办公室自我推荐。
  2.总局普法办公室依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报“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三)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总局普法办公室推荐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并报送有关推荐表。
  2.总局普法办公室依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报“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依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格。
  (五)评选活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单位及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各单位、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获奖单位、个人适当物质奖励。
  (六)有关自荐表、推荐表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总局法规司。
  联系人:郭剑刚
  联系电话:010-82262287
  传  真:010-82260106
  附件:1.“五五”普法先进单位自荐表(略)
  2.“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推荐表(略)
  3.“五五”普法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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