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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检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暨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检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暨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13日 国质检法函[2010]9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五五”普法期间,全国质检系统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与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较好地完成了“五五”普法工作任务。为鼓励先进,推动质检普法工作进一步发展,总局拟在全国质检系统中表彰一批“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名额及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1.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评选4个先进单位。
  2.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内评选80个先进单位,其中直属局10个,分支机构70个。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向总局推荐2个分支机构。
  3.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评选106个先进单位,其中省级局10个,市、县级局96个。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总局推荐3个市级局或县级局。
  (二)评选条件。
  “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质检部门职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普法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健全,普法工作制度完善,普法人员到位,经费有保障;
  3.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不断提高本单位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4.创新形式,深入开展重点对象普法、“法律六进”等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
  5.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普法活动,出色完成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安排的普法工作任务;
  6.“五五”普法期间,行政决策无重大违法情形,未发生因执法不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7.“五五”普法期间,行政复议无撤销,行政诉讼无败诉,干部职工无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刑事犯罪。
  8.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得分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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