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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京编办发[2000]第46号)


各区县编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252号令的精神,本市事业单位在重新登记和换发证书时,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验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资对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这次重新登记并换发全国统一证书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今后不再登记非法人事业单位,对原已登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由非法人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因此,验资对象包括:一是已在市、区、县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二是原非法人事业单位已转为法人的事业单位;三是新成立的法人事业单位。
  二、验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业单位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重新登记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履行相应的审验程序,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三、验资内容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执行本年度重新登记验资业务,对被审验单位截止200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验的基础上确定净资产,发表审验意见。开办资金(注册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对原有验资报告的注册资金数额,须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验进行确认。
  四、验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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