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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期货公司统一的手续费政策。期货公司统一设置投资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完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投资者银期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投资者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且投资者的出金需经期货公司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担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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