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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由期货公司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项目:
  (一)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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