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证工作在当地影响较大、效益好,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6司法(法律)学校
(1)为本地区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在挖潜改造推进学校发展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做出较大贡献,或对当地司法行政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已荣获集体二等功。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符合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了解本地区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及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遵循教育规律,以教学为中心,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较高;学校教工队伍群体素质优秀,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章可循,既有长期规划又有年度计划,学校在教书育人和教学、科研方面成绩显著。
(4)在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近三年没有刑事处分纪录,用人单位对该校毕业生反映良好。
7司法所
(1)队伍建设好。机构建设规范,队伍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组织纪律严明,严格依法办事,赢得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赞誉,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业务开展好。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规范化;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3)制度建设好。各项制度健全,形成良好、规范的工作、管理和自律机制,有办公用房和必要的通讯设施及交通工具。
集体奖励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获得集体奖励单位的表现突出的个人,可同时给予个人奖励。
四、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奖励,一般应在每年年终对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有突出功绩的,也应及时给予奖励。凡上级主管部门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部门不再重复授奖。
五、奖励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先进事迹,审批机关要认真进行考核。申报一、二级英模和集体一等功的由部政治部或委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考核。
申报二级、一级英雄模范、集体一等功,由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分别填写《功臣模范报批表》、《立功集体报批表》,连同事迹材料各一式五份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审核机关在考核后,将请功报告、考核材料、审批表(加盖厅党委(党组)印章)和事迹材料报司法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