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6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者工作上有发明创造,对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
7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对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整体素质有突出贡献者;
8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9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10在追捕逃犯、押解罪犯和狱内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方面,成绩显著者;
11在抢险救灾,防止重大事故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12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者;
13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有较大贡献者;
14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成绩者;
15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者。
三、对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工作成绩显著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司法局、监狱、劳教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法律)学校、司法所拟授集体一等功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司法局
(1)政绩突出,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业务指标在省(区、市)乃至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居先进行列,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领导班子过硬,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
(3)队伍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注重岗位培训,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
(4)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和财务、装备基础和后勤保障。
2监狱
(1)领导班子过硬,干警队伍整体素质较好。注重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监管改造成绩突出,建立了严格、文明、科学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
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各项指标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