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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7年10月21日 司发通[1997]107号)


  一九八五年司法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十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执行这一办法,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和表彰奖励工作,在鼓励先进,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立功创模活动,现就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表彰奖励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对受奖个人或集体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凡受到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表现突出、成绩过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功绩突出,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做出表率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并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分别记集体一等功或授予二级、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个人奖励。
  1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在保证监(所)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发展监狱、劳教所经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忠于法制,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4认真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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