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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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