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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1年11月1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11月1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5月18日。

  八、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655 65198420
  传真:86-10-65198172
  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 8083 65198062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7655 65198420
  传真:86-10-651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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