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调整。其中,对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手续的乘用车企业进行的考核,本附件准入条件中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对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企业因申请变更而进行的考核,第5、6、7、8、9、15、16、17、25、27、31条款的有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
(1)所有否决项、第21条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全部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在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有发动机建设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第10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他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底盘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2.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
乘用车生产企业
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0”内打“√”;
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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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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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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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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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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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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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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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乘用车产品市场定位、产销量预测及技术经济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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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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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企业已建成的车辆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
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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