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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四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五条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第六条 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乘用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 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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