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地调查办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3.2 格网
3.3 格网单元
3.4 坡度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3.6 坡度分级图斑
3.7 坡度分级图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4 总则
4.1 目的
4.2 组织形式
4.3 DEM选择
4.4 比例尺
4.5 数学基础
4.6 补充规定
5 资料收集
5.1 DEM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7.1 DEM预处理
7.2 坡度计算
7.3 坡度分级图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8.1 确定方法
8.2 要求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9 成果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10 检查验收
10.1 坡度分级图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前言
一、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温明炬、谢俊奇、杨志远、高福信、李相一、胡胜华、周常萍、王宇、齐建伟、毛玉龙、陈德勇、梁耘、曾巍、尤淑撑、孙毅。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利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的目的、内容、方法、指标、流程、成果及要求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DEM制作坡度图和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