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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地调查办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3.2 格网
  3.3 格网单元
  3.4 坡度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3.6 坡度分级图斑
  3.7 坡度分级图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4 总则
  4.1 目的
  4.2 组织形式
  4.3 DEM选择
  4.4 比例尺
  4.5 数学基础
  4.6 补充规定
  5 资料收集
  5.1 DEM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7.1 DEM预处理
  7.2 坡度计算
  7.3 坡度分级图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8.1 确定方法
  8.2 要求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9 成果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10 检查验收
  10.1 坡度分级图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前言

  一、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温明炬、谢俊奇、杨志远、高福信、李相一、胡胜华、周常萍、王宇、齐建伟、毛玉龙、陈德勇、梁耘、曾巍、尤淑撑、孙毅。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利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的目的、内容、方法、指标、流程、成果及要求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DEM制作坡度图和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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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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