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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
(司发函[1992]099号 1992年3月24日)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92年2月28日《关于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使用执照的请示》[苏司律(1992)第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对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停薪留职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发给专职律师工作执照,聘用期满离开律师事务所时即收回其律师工作执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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