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所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管字[1987]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修缮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搞好房屋修缮工作。一九八六年三月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为此,我们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1987年4月13日
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修缮工作 ,改变房屋管理部门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发挥房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积极性,紧密配合,共同负责,把房屋修缮费管理好用好,通过修缮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保证住用安全,提高房屋等级,延长使用年限,对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指标到户,节余结转”的办法。
一、修缮费分配
1、房屋修缮费由零修费,大、中工程修缮费,设备大修费组成。零修费从分配给统管单位的修缮费中扣出,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统一掌握使用,其余修缮费按核定指标分配到各单位。当年用不完的指标,可结转次年使用。
2、凡行政经费在我局立户行政机关用房均拨给一定数量的房屋修缮工程费。修缮费的分配指标,根据修缮费总额和各单位房屋的类别、等级每年核定一次。房屋的类别和等级,根据一九七九年十月北京市房地产颁发的《房屋分类试行标准》和房管一公司上年度冬季房屋普查资料确定(行政机关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拨给该项费用,其房产数量也不得列入行政机关房屋数量内)。
3、新建房屋在保修期间,不分配修缮费。统管单位接管的新房,在保修期间出现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需要修缮时,由建设单位商原施工部门维修。保修以外的零修项目,由房管一公司负责。自管单位的新房在保修期间收缴的租金。用于本单位的房屋的修缮。
二、修缮费拨付
1、修缮费由房管一公司管理,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给各单位的修缮费指标分别记帐和拨付。
2、统管单位的修缮费根据修缮项目的工程进行拨付。
3、自管单位的修缮费采取全收全拨的方法。即应收的租金全部收缴,缴纳不齐的部分,从应拨付的修缮费中扣收,应拨付的修缮费全部拨付,由单位根据修缮项目的安排,提出用款计划,房管一公司按委度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