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赫哲、俄罗斯、德昂等十一个少数民族的工作。这些民族人口很少,更要注意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搞好团结。在经济、教育、文化事业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在民族大家庭中共同发展繁荣。
六、加强各级民委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委的作用。
国家民委是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地方民委是同级政府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的参谋和助手。各级民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担负着新的任务,具有新的内容、新的特点。因此,不论新、老民族工作者,都必须努力学习。新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以及为适应民族工作而必须具有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原来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也需要更新知识,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在学习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民族情况结合起来,把党的方针、政策、措施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为了提高民委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除了坚持在工作中、实践中学习外,拟采取短期轮训和离职学习等办法,分级负责,在“七五”期间把各级民委的干部培训一遍。
(二)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
调查研究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与决策的依据。建国初期,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对少数民族的情况进行过一次规模可观的系统调查,起过重要作用。为了做好今后的民族工作,拟在今后二三年内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进行一次比较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各级民委的负责干部要带头联系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实地考察。在做好国内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了解和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族情况和理论、政策,以开阔视野,广泛借鉴,促进国内的民族工作。
(三)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听取他们对民族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在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当前需要认真办好的几件事。
民族工作的任务很重,民委要做的工作很多。除了做好日常的各项工作外,我们打算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中力量办以下几件事:
──积极参与筹备和开好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并对发展边疆少数民族经济问题做些调查研究。
──会同全国人大民委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有重点地检查一次《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情况。帮助一个自治区、两个自治州、三个自治县制订实施条例;帮助几个民族乡制订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