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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与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为了继续发展民族工作的好形势,逐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在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消除以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少数民族地区繁荣进步的根本途径,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各级民委要把经济工作放在首位,积极主动地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
  (一)致力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
  民委参与经济工作的基本作法应当是:围绕发展商品经济和脱贫致富,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力求透彻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报告和建议,协助经济部门和地方,因地制宜地做好经济工作。为此,就要在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及其变化上花力气、下功夫,切实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特点。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看,北部多为干旱半干旱区,西部的青藏高原是高寒地区,中南、西南多为岩溶石山区。这些地区发展种植业困难较多,但却具有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经济的有利条件。从产业特点看,北部、西部绿洲农业占的比重较大,草原畜牧业基本上都在少数民族地区;南方和北方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林业资源丰富,有多种经济林木和土特产品;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能源、矿产、建材和原材料加工业前景广阔。从民族特点看,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的发展程度很不平衡,有些在解放初还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原始社会末期。经过社会改革,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根本改变了,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很大变化,但许多少数民族生产力水平仍然很低,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基本上处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只有真正认识了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特点并及时掌握其变化,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使党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具体化。在这方面,民族工作部门是大有可为的。
  (二)在全局的发展中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切实管好用好各种支援资金,努力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内部活力,加快商品经济的发展。要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的最佳发展战略和规划,并选择一些关键项目,有计划地建设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商品基地和专厂,形成自己的“拳头”和“龙头”,使制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真正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在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内部活力和优势的同时,需要国家在宏观上加以调节,在布局上统筹安排,做到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以利于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林、牧、矿、建材和某些原材料工业等优势产业,以及有原料又有发展前途的加工业,应适当增加投入,多摆一些既有利于全局,又能带动当地发展的项目。对现有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并通过税收、价格、利润、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解决客观上存在的“级差效益”问题,提高其产品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论是现有企业或新办企业,都要注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带动群众致富,同当地少数民族共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对于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少数民族群众,应当加强扶持,具体制订脱贫计划,力争在“七五”期间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三)大力开展横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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