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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五、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除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的零星树木以外,在木材销售收入中必须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更新费由乡林业站代管,存入银行,资金所有权仍归林农,严禁挪用和平调。在限期内完成更新造林计划的,如数领回;逾期不造的,由乡林业站用这笔资金统一安排造林。
  六、合理调整林业税收负耽瘢国营森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应本着有利于限制森林过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精神,在不超过1986年实际上交数的原则下,确定一个合理的基数定额上交。增长部分留给企业和当地林业部门,用于造林、营林,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对有些过伐严重、经济困难的企业,可否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酌情处理,减少的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国营森工企业上交的能源交通过建设基金,以1986年实绩为基础,增收不多交。南方林业其他税收负担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下达执行。
  七、整顿和调整林业费用负责。木材放开后,除国家统一规定以外,许多地方增加不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加重林业的负担,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和清理,提出解决办法。对近两年违反国家规定新增的各种收费,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过重的必须核减。
  八、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强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九、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不能用破坏森林资源的办法致富翻番。森林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森林资源制止不力的,必须追究县委、县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南方集体林区9省、自治区和四川、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在今年9月底之前,向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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