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
(厅水字[2011]22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集团,主要港口集团公司:
为加强港口保税油供应市场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我部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船舶港口供应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服务水平,保证港口生产安全,促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保税油港口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要求以及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监督和改进的基本方法。
1.3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是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保税油供应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保税油供应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2 服务经营规则
2.1 供油单位应当以“保证质量、保障安全、防治污染、服务船舶”为服务宗旨,向国际航行船舶提供公平、公正、高校、规范的保税油供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