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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的通知
(国发[198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23号)以来,从国外盲目进口各类汽车的状况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近来,贪高求洋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不少地区和部门又纷纷提出进口轿车的要求,有的地方和部门越权扩大轿车散件进口量,有的企业正在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整车设计制造技术和轿车装配生产线。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我国轿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恢复和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加快发展国产轿车工业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执行政府间已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和国家批准的技术贸易合同外,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一律禁止进口轿车(含吉普车,三十座以下的旅行车和工具车,下同)及其散件。对于违反者,进口的车辆及散件一律没收,并追究当事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对三十座以上的旅游大客车,也要从严控制进口。
  二、国家批准的长期贸易协定和技术贸易合同需要进口的轿车(包括散件)不论外汇来源,不分进口渠道和方式,继续由国家经委每年组织制订集中报批方案,控制指标,限量进口,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照现行汽车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办理。
  国家已批准可以进口轿车散件的企业,除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办理进口手续外,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要逐年提高国产化比例并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确认。由国家拨付的购买轿车散件的外汇额度,或经国家批准允许向用户收取的外汇额度,应按合同规定的国产化程度的提高而逐年递减。向国内用户收取外汇的总额度,由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物价局逐年核定,并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检查。在合同规定的散件进口总量中进行年度调剂时,需经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批准。
  三、除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在全国范围内不再安排新的轿车生产点,未经批准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不得再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整车设计制造技术和装配线,或者建立这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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