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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外的各类公司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务院及各部门批准的公司的,由归口领导或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清理;属于地方政府批准的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清理。

  各类“拼盘”投资项目,由主要投资者按以上分工原则负责清理,其他投资者也要参与清理。

  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在建项目要按本通知清理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停建项目名单,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最后由各部门、各地区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级计划、统计、物资、供电、施工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掌握的资料、情况,各级财政、银行(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根据拨款、贷款和提供资金情况,按本通知清理原则,也要对在建项目提出停建项目的意见,分别报送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理的时间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成立清理项目的机构,并开始工作,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清理。对该停建的项目,清理一批停建一批,至迟在十一月底清理结束。对少数是否应该停建有争议的项目,最晚在十二月底提出处理意见,该停建的立即停建。各地区、各部门每旬要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写一次报告,报告工作进度和项目停建情况。

  六、关于新开工项目。

  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控制。除已经国务院批准今年新开工的四十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国家计委已下达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不包括附件《目录》中应停建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城乡集体项目,不论大小项目今年一律不再开工。

  新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务院特批的外,今年内不再审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涉外项目,要放慢对外谈判进度,推迟签约时间。

  七、监督措施。

  (一)国务院和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尽快派出工作组进行大检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登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设立清理在建项目的群众举报电话、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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