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停建项目要切实负责,做好维护、保管、善后处理工作,严防抢劫、盗窃公物;并要同施工单位领导一起做好施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从农村招来的人员要退回农村,有些固定职工要转入第三产业。
(三)停建项目需要的维护、保管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承担或共同承担。
(四)停建项目已经使用的银行贷款,由建设单位变卖停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设备归还;尚不足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由银行自主提供贷款的,由银行承担;
2.由于各地政府要求银行给予贷款,并经银行同意的,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3.属于基本建设计划内中央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由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承担;
4.由各部门商银行安排的项目(包括计划外项目),由银行和部门各承担一半,各部门承担部分由自有资金负担;
5.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外各类公司安排的项目,由各类公司承担。
(五)停建项目已经订购的设备,设备制造厂未投料或刚投料的,要停止投料;大部分已经投料的,可以继续制造完,并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另行销售。实属难以销售的专用设备,由建设单位或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收购处理。
(六)停建项目的筹建班子,要对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到底;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经批准后才能撤销。撤销后除可保留少数维护、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由建设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项工作,国务院由李鹏总理亲自领导,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计委,负责具体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由部长负责,组成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组成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
属于中央的能源、交通(含通信)、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的经营性项目,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其他中央项目,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属于地方项目和城乡集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