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批准的预备项目或施工准备项目或前期工作项目,凡属于附件《目录》所列范围内的,一律停止进行工作。
(三)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技术改造计划专项贷款中能源、原材料等配套条件落实、经济效益好的重要项目;
(2)各项配套条件落实、经济效益好的大型重点企业(包括军转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提高运力、增加品种和提高质量,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项目;
(4)企业为出口创汇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市场紧缺的国家名优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6)机电设备(包括元器件)和原材料方面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重要项目;
(7)经国家定点已列入国家计划,为国家计划内成套设备制造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
(8)企业用自有资金(不包括用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债券)进行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
2.除上述各类项目外,均停建。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附件《目录》中的项目,或属于国家下达计划以外的项目,均停建。
3.与基本建设投资配套进行的“两家抬”项目,同步清理。基本建设投资部分停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部分也停建。
4.以技术改造名义安排的新建项目,一律停建。
(四)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农业(包括农、林、水利、畜牧、水产、气象等)项目;
(2)与农业直接有关的支农工业项目(不含附件《目录》中的项目);
(3)农副产品加工(不含附件《目录》中全国原料短缺的棉纺厂、毛纺厂等加工工业)项目;
(4)出口创汇项目;
(5)城乡交通运输项目;
(6)文教、卫生、科技项目。
2.除上述各类项目外,均停建。
(五)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的清理。
1.楼堂馆所,除旅游旅馆可按计划适当建设一些中低档的外,其他项目,一是今年开工新建的一律停建;二是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不开工新建。
2.城乡建房,要适当压缩。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每年城乡建房开工面积(包括各类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一九八七年开工规模(以统计年报为准)的百分之八十作为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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