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近几年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很快,超过了社会财力、物力供应的可能。这是造成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资结构也不合理,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开发建设的比重还不到百分之二十,而这部分投资主要是依靠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乡集体投资搞的主要是加工工业和其他一般建设。这样,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加工工业能力不能充分发挥,或者产品不符合市场需要,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能源、重要原材料供应和运力紧张的状况不仅得不到改善,而且更加突出,不利于今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为价格、工资改革创造条件,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持必要的后劲,国务院决定开展一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清理工作。通过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做到大幅度压缩投资规模,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对象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建设项目,还是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不论是基本建设项目,还是技术改造(包括更新改造,下同)项目;不论是生产性建设项目,还是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论是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项目,还是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不论是计划外项目,还是计划内项目;不论是沿海经济开发区项目,还是经济特区项目,一律纳入清理范围。涉外项目,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体合资建设项目,也要清理。
二、清理原则。
(一)总的要求。
这次清理在建项目,既要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又要调整投资结构,使国民经济发展有必要的后劲,使生产保持一定的、实在的发展速度,使建设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尽可能符合市场的需要。为此,要保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农业等短线产品项目,压缩一般加工工业长线产品的项目;保证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各方面配套条件已落实的项目,停建计划外项目;保证必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压缩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特别是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保证重要引进技术、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企业改造和生产市场急需产品所必需的技术改造项目,压缩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