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单位,这几年,在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机关单位中,擅自截留应交款项,挪用各种生产性资金,乱建楼堂馆所,乱购高档办公设备,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现象有所发展。少数工作人员弄权渎职,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把他们列作检查重点,有利于防止奢侈腐败,改进作风,保持为政清廉。
各部门、各单位首先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一般不少于30%。其中对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各类公司、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与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50%左右。
对地方财政收支的检查,由审计署、监察部和财政部另行部署。
三、检查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及其《补充规定》,要继续贯彻执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年的大检查,特别要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前几年的大检查,从总体上讲是坚持了这一原则的。但是,对有些违反法纪问题也存在着处理不严的情况。在今年的大检查中,对有违反法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对某些问题处理过严的现象。对于改革中确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发生的经济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后再作结论,不要草率处理;对于确因财会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的错漏问题,只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改正过来,可以不追究责任。
(二)加强地方对中央企业的检查。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业,是搞好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的名单,抽调力量,分期分批地进行检查。地方在检查中央企业时要做到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地方查出中央企业已入库的违反法纪金额,仍按规定给以20%的分成。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派人检查,为地方检查创造必要的条件。中央企业对地方检查如有设置障碍或进行刁难的,主管部门对查出所属企业的违反法纪问题如有说情护短的,要进行批评,认真查处。对于查出的问题,双方有争议的,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审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