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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年9月25日)


  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稳定经济和推进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宏观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检查中,要特别强调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严肃财经纪律。要把收缴各项违反法纪的收入同严格查处各种违反法纪的行为结合起来,该收的钱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该处理的违反法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要把开展检查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要把查处违反法纪案件同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新形势下防止违反财经法纪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一九八八年的大检查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这次大检查,主要是检查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下列违反法纪问题:非法侵占、偷漏、截留、私分应交国家的税款和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乱涨价、乱收费,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高价转手倒卖铜、铝、镍、钢材、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以物易物,非法牟取差价收入的;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此外,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要检查截留应交外汇收入、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等违反外汇政策和法规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
  (一)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大,收入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把他们列作检查重点,有利于稳定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在遵纪守法方面,为全国做出表率。
  (二)各类公司,包括各种贸易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综合性公司等。其中有些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通过拉关系、走后门,投机钻营,随意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扰乱市场,危害很大。把他们列为检查重点,有利于稳定物价,繁荣市场,搞好生产流通,增加国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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