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专发【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双方订立聘用合同,保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聘用秩序,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外国文教专家口径是指依法应聘来华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包括外国籍专业人员在内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八条 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是外国文教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的必要条件。
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组织订立聘用合同后,被委派到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其合法有效的任命书或派遣文书可视为书面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