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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外专办发[2009]158号)


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省(区、市)外国专家局:

  根据你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意见,现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下放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你省(区、市)内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正式由你局负责。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你们要增强责任感,建立责任制,按照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认真把关。要与教育、公安、外事、宗教等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管机制,共同做好外国专家聘请的相关管理工作。要本着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授权地(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延伸服务网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具体工作制度,对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新认定的资格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并于每个季末向我局教科文卫专家司进行定期报备。同时注意数据积累、统计分析,做好基础性工作。要继续认真做好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涉及外国专家的人身伤亡、传教等突发事件和严重违规聘请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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