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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一九八五年《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关于
《公约》
中文本译文存有错误订正问题,应当及时依照其程序予以解决。
加入
《公约》
的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加入
《公约》
后,执行
《公约》
的日常事宜由国家环保局组织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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