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引进智力办自收到审核表后十日内给予回复。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下达审核同意件。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核同意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4)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仍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报送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前,须经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派出单位凭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的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 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在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分别按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中少数从事宏观经济管理的国外培训项目,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商有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直接组织或托有关部门、地区组织。有特殊需要的国外培训项目,可由有关部门或地区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提出申请,经由省、部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地区组织。上述培训项目中,重要的团组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报国务院批准方可实施。
第九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国外培训团组,根据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成员均须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征得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组团单位方可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凡已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可确定其办公室或承办机构为本地区、本部门国外培训工作的统一归口单位。凡未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可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归口单位的任务和职能是:
(1)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按照《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协调。对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和审批的国外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并具体办理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等项事宜。
(3)检查国外培训项目的效果及培训人员回国后的学用结合及发挥作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