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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
(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0年4月15日 国引办字[1990]59号)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第二条 《规定》中的国外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不包括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 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归口管理的国外培训工作范围是:
  (1)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3)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4)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1)、(2)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派出人数、派往国家或地区、在国外培训时间、协定(或合同)名称和文号。其办法是:各地区、各部门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在下达含有上述内容的出国任务批件时,经由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将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3)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办法是: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见附件),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签署意见,报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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